【案例】
2007年5月,汪先生购得住房一套,并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产权证作为银行的抵押证明由银行保管。然而,有一次汪先生听同事说办理了抵押登记,但产权证应该由自己保管。那么,产权证到底应该由哪一方保管呢?
【法律解析】
应由汪先生保管。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也就是说银行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权利种类为“抵押”,等购房人还完全款后再为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但房屋的产权证应当由购房人保管。
【法条链接】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时,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并办理抵押注销登记;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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