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_招行信用卡年利率13%每天應該還多少錢?,10万担保公司收费标准

背景

银保监会于7月17日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距离5月9号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过去了68天。从2018年的“昙花一现”,到19年底的网传版本,再到今年5月的征求意见稿和现在的正式版出台,每一次《管理办法》的风吹草动都牵动着全行业的心。随着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愈发成熟、参与玩家愈加多元化、市场规模逐渐庞大,整个行业都亟需一套完整、成熟、可操作、贴合业务实际的监管文件,为其合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对于《管理办法》尘埃落地,整个行业早已如盼甘霖,也让从业人员有了权威的业务依据和指导手册。

本文首先对《管理办法》和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对比,以方便从业人员了解这次《管理办法》的一些改动与具体细节,其次对《管理办法》针对互联网贷款行业和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意义进行了分析。

一、《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对比

整体来看本次《管理办法》改动不大,基本符合市场普遍预期,但是仍有一些细节值得注意与思考。

首先关于授信额度。在行业普遍已经接受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消费信贷额度不超过20万的规定后,《管理办法》对于额度的描述增加了部分改动(详情见表1)。在基本原则和监管预留措施中的改动使得商业银行在授信额度上有了更高的灵活性,也给了地方银保监会一定因地制宜的空间。但是这并不代表《管理办法》对额度的放松,在监管评估部分还是会对授信额度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重点评估,只是不再强调通过一刀切的方法,用一个额度管理来限制业务的发展。这一点也说明各家银行与当地银保监会的沟通非常重要。

其次是针对不同从业机构差异化的特点和业务方法,《管理办法》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和肯定,包括:在贷前调查部分,将“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在放款控制方面,不再限制商业银行再评估的方式,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进行放款前评估。这些都是考虑到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是通过多维度、多要素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特征,多手段、多模式进行风险控制,从而对《管理办法》进行的修改。在明确商业银行加强风控的前提下,《管理办法》给予了机构一定的自由度,让其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

综上所述,本次《管理办法》对比征求意见稿来说改动不大,与之前文件的思路一脉相承,这也是监管在综合了市场从业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意见的结果。《管理办法》的出台需要从业机构和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仔细品读,将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与之结合,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针,及时向《管理办法》靠拢。

二、《管理办法》对行业的影响

1.《管理办法》是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肯定

《管理办法》的出台无疑是对互联网贷款行业的充分肯定,它给予了行业正规发展的跑道和途径,是一颗定心丸。虽然《管理办法》的条款众多(共七十条),几乎涵盖了整个业务链条,但是相比之前的文件,《管理办法》最终落地的版本其实是相对“宽松”的,包括:扩大合作机构范围、淡化业务地域限制、弱化了贷款支付和合作协议等诸多方面。此外对于贷款合作,《管理办法》在保证风险防范和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的前提下,认可了合作机构的参与及合作模式。机构之间相对优势的有效互补,是市场资源有效分配的结果,更是行业的大势所趋。

2.《管理办法》给予了银行数字化转型的业务基础

目前大量银行正在进行数字化转型或布局相关领域,而互联网贷款是各家银行转型的必选业务之一。《管理办法》的出台打消了传统银行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对于业务监管的顾虑和疑惑,对市场已有的参与者和新参与者均是利好。《管理办法》在开展与实践的过程中,可以加强商业银行对数字信贷、大数据风控等新型业务模式的理解,积累经验,为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提供监管框架,进而促进整个银行业金融科技的水平的提高。

3.《管理办法》在业务发展与监管层面寻找了平衡

金融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监管的良性引导和规范,《管理办法》的多次修订展现出监管机构立法技术的成熟、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和对业务可操作性的把握。监管政策如何能够做到既有效防范风险,又能维持业务的健康发展和保持市场的创新动力,一直是监管机构不断摸索和探讨的问题,同时也受到基础设施、监管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针对《管理办法》,虽然上文提到了一部分“利好”政策,但是在文中并没有放松监管的风险防范要求。例如预留监管措施,确保了监管机构未来对商业银行进行业务检查和窗口指导的政策依据,在风险底线前保留了监管的主动性。此外,在信息安全、消费者保护层面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于合作机构更是增加了“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的内容。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于监管业务的思路始终统一,即通过商业银行为抓手监管整个互联网贷款业务链条,只是方式和手段进行了一定的更新与变化,覆盖的范围更加广泛,也更加贴合业务实际情况。正是在多次修订的结果下,最终的《管理办法》才能展现出这种在业务发展与监管规范层面张弛有度的平衡感,更加科学与全面。

三、《管理办法》对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影响

《管理办法》的出台在我国数字贷款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由于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各个业务领域发展程度并不相同,金融科技在数字支付、数字信贷领域发展较快,在保险、投资等其他领域仍有结合的空间。在数字支付方面,2015年出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无疑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而本次《管理办法》的出台在数字贷款领域也会有同样的效果。

此外,《管理办法》所传达出的监管态度、框架、方法和思路对于数字普惠金融新型业务的监管一定的示范作用。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与创新、我国数字普惠金融需求与潜力的爆发,市场中定会涌现出各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和服务模式,但是无论模式如何,监管永远是绕不开的话题。相信未来随着监管体系的完善、监管能力的增强以及经验的积累,我国的金融监管会更加成熟与科学,在保持市场创新活力的同时引导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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