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还不上拿房屋做抵押,抵押担保贷款还不上怎么办_给银行做权益垫资业务属于,买的商铺可以抵押给银行贷款吗

案情回顾:

2014年,岳塘某建筑公司与我市某房产公司财务纠纷执行案在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该房产公司在某银行的存款28万余元。银行知晓后,声称该款是贷款保证金,因双方签订了贷款协议,所以银行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为此银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该保证金账户存款的强制执行。

原来,早在一年多前,这家房产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房屋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房产公司将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交予银行管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同时,房产公司还需在银行开立贷款保证金账户,并根据所售住房和商铺不同的总金额,分比例交纳阶段性保证金。协议签订后,银行发放贷款共705400元。

银行方表示,法院对保证金账户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侵犯了他们优先受偿的权利,使保证金丧失了保证的功能,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法官解析:

银行与房产公司协议中,关于保证金账户约定是否构成法律中的质押担保?银行对保证金账户中的存款又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围绕案件争论焦点,办案法官分析道,银行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中关于交纳保证金的约定,因没写明该保证金账户的用途是质押担保,因此法院不认定保证金账户是质押物;其次,虽然账户由银行控制,但账户内的存款数额不固定,数额变动也较为频繁,不符合法律中关于质押物的要求。因此在法律层面上,银行只取得了债权性质的担保,未取得物权性质的担保,所以优先受偿的前提不存在。同时,法律中无明文禁止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能冻结及扣划该类性质账户上的资金。因此,银行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法律依据不足,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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