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抵押的房子可以查封吗(房子抵押给我了,但被公安查封了,怎么办?)_银行利率计算器 公式,夫妻二人是否可以一人申请租金

在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一系列案子,事实本身很简单,但却因为刑民衔接的问题产生了一系列本可以避免的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王老太有一套房屋,她儿媳妇梅某在外欠债,所以以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得王老太的房产证、身份证等材料,指使他人冒充王老太将房屋过户至梅某名下。紧接着,梅某向金主冯某借款160万元并以该房屋抵押,进行了抵押登记。梅某到期不能归还,于是冯某向法院民庭起诉梅某。王老太发现自己的房子不在自己名下了,就向公安机关报案,梅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查封了房屋。

法院刑庭判决认定梅某构成盗窃罪,因自首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案扣押的房产发还王老太。

冯某不愿意了,本来这套房产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该拍卖后优先偿还160万元及利息,这下发还王某了,自己的160万元找谁要去?但没办法,冯某不是案件当事人所以不能上诉或者申请检察院抗诉,只能等到执行阶段,向法院的执行庭提出异议,意思是说这房屋的优先权应该在冯某这里。

法院执行庭说,这事儿涉及刑事判决书的判项,你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冯某心说,那么就向法院提申诉吧,结果申诉庭也不接,说你应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于是冯某又到民庭起诉民事,最终获得了支持。

但是没完,王老太的钱怎么办呢?由于法院刑庭当时判决将房子发还王老太,所以没有判继续追缴梅某的财产,现在房子不归自己了,没法再通过刑事案件弥补损失,只能再向梅某提起民事诉讼了。

您看,本来能在一个程序里解决的问题,平白无故生出这么多变数,浪费了时间和宝贵的司法资源,着实不应该。

刑法与民法互相协调,是法秩序统一的应有之义。刑法与民法都以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为重要目的,不可能存在脱离于个人权利之上的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如果在规范层面剥夺某些人的合法权利,这种规范体系的正当性就值得怀疑。因此,即便在追究刑事犯罪的活动中,也要注意对嫌疑人以及案外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不得草率处理。

在实体法上,《刑法》第64条规定了对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在程序法上,《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都规定了办案机关对于涉案财物的查封、冻结、扣押等处置的权力。

如果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存在违法查封的行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申诉和控告。具体可见《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即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以及“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在法院审理阶段,在2021年3月1日之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但是,并没有明确案外人提出权属异议后如何参与、参与后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既没有明确规定参与路径、期限、程序,也没有规定参与后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导致案外人缺乏权益保障的有效路径。

然而,由于没有设置具体的程序,很多案外人对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甚至不得而知,法院对这一规定也存在“降格理解”的情况。庭审涉案财产的处置依附于对被告人的公诉,疏于对涉案财产处置的专门质证,尤其是对不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涉案财产处置,对其权属要么概括出示证据,要么在定罪质证时一并提出,致使涉案财产认定存在隐患。

所以,咱们案外人要积极与法院承办法官沟通,申请参加或旁听案件审理情况,对于重要的与案外人财产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查阅或者复制。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意见。

在刑事涉案财物的执行过程中,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如果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根据这一原则,案外人财产权争议出现在执行程序中,有些争议与原判决无关,仅因为执行行为的实施方式与执行对象的选择而产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对此类争议可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或者另行起诉方式解决;有些争议产生于对原判决中财物处置部分的内容,根据上述规定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的韩波教授通过搜集整理裁判文书,得出结论:绝大多数的执行异议案件,以“人民法院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解决;异议申请人的权利主张不能对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内容;异议人所提执行异议及复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及复议的审查范围”等理由,驳回异议请求或维持驳回异议申请。

纪格非:《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案外人权利保护》,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8期。

段凰、石魏:《涉案财产处置虚化之现状分析及应对思路》,载《人民司法·应用》2021.19。

同引。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6条。

韩波:《论涉案财物审理程序中案外人的参与权保障》,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8期。

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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