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一男子借款20万,日利息2000元,是怎么回事_抵押贷款杭州,担保贷款软件

借款20万元被骗一套房

2016年以来,被告人谢某仕在苍南县金乡镇开设铭鑫金融公司,并组织被告人李某东、黄某相、吴某富等以“民间贷款”为幌子,采用签订虚高借条、提前收取首期高额利息等方式,将“套路贷”与暴力讨债相结合,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涉案金额总计260万余元。

2017年8月份,谢某仕向被害人赖某云放贷20万元,每1万元日利息高达100元,20万元月利息即达到6万元。借款当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赖某云将自己名下的苍南中环大厦的一处房产抵押。然而谢某仕提供的格式借条上却写明借款50万元,并约定赖某云不还款,借条上的50万元将转为房屋买卖的定金。

此后,谢某仕明知赖某云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为骗取高额利息,垒高被害人外债,唆使赖某云继续借款30万元用于支付逾期的利息。而后,谢某仕等人不断向赖某云讨要债务。

同年11月2日,谢某仕假意帮助赖某云偿还外债,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偿还房屋抵押贷款100万元及办理过户费12万元后,骗得被害人赖某云所有的中环大厦房屋(价值264万元)一套,并过户到自己名下。

苍南法院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谢某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八个月间判处刑罚。

法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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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常见类型

“从案件类型上来看,‘套路贷’的‘花样’着实不少,除了‘车贷’类‘套路贷’,比较典型的还有‘房贷’类‘套路贷’和‘现金’类‘套路贷’。”温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扫黑办主任丁筱海介绍说。

所谓“现金”类“套路贷”,也称“无抵押贷”,就是犯罪分子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进行虚假宣传,诱使被害人与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借据,让被害人手持虚高借款借据进行拍照,并以砍头息等名义使被害人只能拿到部分借款,同时合同中多有设置违约陷阱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从而使得被害人落入“套路贷”陷阱。

而“房贷”类“套路贷”,是犯罪分子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条,再故意垒高被害人外债,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等方式,最终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套路贷≠民间借贷

据介绍,“套路贷”是一种非法占有型侵财类犯罪,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客观上骗财讨债所玩弄的种种“套路”相结合。这种“借款”模式和民间借贷有着显著区别,其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利息,而是为了骗取钱款。

“套路贷”的放款人往往通过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或者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随后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甚至毁匿还款证据,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最后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黑恶犯罪,是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在新业态、新领域中发现的新型黑恶犯罪,这种新业态的黑恶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全市法院对此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从严从重惩处“套路贷”犯罪。

如何防范“套路贷”?

日常生活中,“套路贷”陷阱应如何防范?丁筱海在发布会上指出,面对“套路贷”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

二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

三是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下一步,温州法院将进一步完善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建立健全办案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甄别,持续开展防范“套路贷”法制宣传,始终保持对“套路贷”犯罪的高压态势,把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攻点,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一以贯之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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