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借款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诈骗?_杭州房产抵押贷款,杭州房产金融资讯

  想要知道哪些借款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诈骗首先要了解民间借贷和借贷的区别。如何区分嫌疑人的行为是借贷型诈骗还是民间借贷?

  首先需要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法的实质性解释出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主动交付财物的犯罪行为。在借贷型诈骗中,重点需要审查的事实主要集中在嫌疑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无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

主观故意方面证据的审查

  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几乎每一位实施诈骗的嫌疑人到案后都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正常的借贷关系,并且有支付给对方利息,并写有拮据等。对于此类辩解如何进行辨认、核实,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判断。

一是借款人在借款前有无实际偿还能力。

  借款人借款前的实际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基础事实,因此在借贷型诈骗案件中,对借款人有无实际偿还能力的证据审查是非常重要的。要多方调取借款人的存款、股票、投资股份、固定资产(房产、汽车)等方面的证据,证实其在诈骗前是否已经失去了偿还能力。

二是借款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

  借款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也是查明借款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重要方面,通常借款人都会辩解称将款项用于正常经营、投资等,必须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同时这也是案件取证的重点和难点,许多案件无法定性为诈骗,究其原因就是未查清款项的实际用途。因此必须针对借款人对于所借款项的去向予以查明,查明借款人的辩解是否真实

三是借款人借款后的实际表现。

  借款人在借款后有无积极偿还,还是久拖不还,借款后有无逃避、隐匿,有无更换联系方式等,这方面的基础事实也是认定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间接证据。有些借款人辩解一时逃避只是去外地借款,并在案发时已经回来,此时就必须对其辩解予以查明,而不能因为借款人一时逃匿而一概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这只是借款后的表现,单凭此事实来反推之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不客观的。

虚构、隐瞒事实方面证据的审查

  典型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进而让对方主动交付财物。一般认为,虚构事实的方式比较容易审查,行为人所陈述的借款理由经过侦查并不存在,可以认定行为人虚构了借款的原因。重点是如何审查隐瞒真相的方式,如果行为人借款前已经负债累累,同时又在同一时间段向多人借款,借款后上述款项用于非正常经营的渠道,在借款到期前后予以逃匿,则可以认定嫌疑人采用了隐瞒真相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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