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死亡后,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_杭州贷款担保公司,杭州银行抵押汽车贷款政策

  在民间借贷中,一旦债务人无力还款或躲债跑路,担保人就要替其“背锅”,履行还款责任。那么,假如担保人在保证期间,因病或意外死亡,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下面,小编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为大家解开这个疑问。

  案例:

  2013年7月,郑某向某银行贷款15万元,借期为一年,并由朋友夏某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2014年4月,保证人夏某因车祸死亡。同年7月借款到期后,银行向郑某催收贷款,郑某无力偿还。

  夏某亡故后,其法定继承人妻子郭某、儿子夏某某共同继承了商品房一套。银行遂将郑某及郭某、夏某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偿还欠款。而郭某则认为,其丈夫夏某已经死亡,故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担保人在保证期间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是否需要替其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保证之债可以继承。

  根据法理学上的义务与责任理论,保证义务自保证合同成立时产生,而保证责任自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保证义务是保证责任产生的前提,而保证责任是保证义务的归宿。

  由此可知,保证人死亡后是否应用遗产来继承保证责任,与保证义务无关,关键是看保证责任有没有发生。具体应当区分为两种情况而定:

  ①假如保证人死亡时,主债务未到期,保证责任还未发生,则保证人享有死亡抗辩权,其遗产不能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②假如保证人死亡时,主债务已到期,保证责任已经发生,则保证人不享有死亡抗辩权,其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案例中,保证人夏某死亡时,主债务未到期,保证责任还未发生,故作为保证人夏某的继承人郭某、夏某某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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