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贷款还不上,股东没钱出资需要的责任如下:
1、按照《公司法》解释3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作为名义上的股东,依然是存在要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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