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放贷人要被判刑多久(放贷怎么判刑)_杭州房贷计算器2022,富滇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一、向在校学生发放高利贷款的行为。

这样的行为,在现在已经很常见了,很多人诱导在校学生贷款,这样的情况已经酿成了很多的悲剧,因此特意出台相关规定,如再发现该情况,将严厉惩处。

校园贷

二、未经批准,向多人借款的行为。

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少见,但是只有像银行那样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才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除此之外,都是违法的。如果是自己的亲戚朋友,那是不会构成违法的。

三、以非法手段催款的行为。

虽然说合法的借款可以受到保护,但是在催款时的手段一定要注意,要不到时候钱没有要回来,自己还反而构成刑事犯罪,严重的还需要坐牢,非法催款的手段主要以下几点包括:恐吓、殴打、拘禁借款人,大家一定不要用这些手段去催款。

四、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的。

有些人利用自己在银行的职位之便,从银行套取资金再高利转给其他人。这种行为是会触犯刑法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民间贷款

五、套路贷。

套路贷最常见的就是网络平台借贷,但是套路贷不可能这么简单,他将所有的手续都准备好。虽然实际拿到的钱没有他写的那么多,但是他会提前做好相关的证据,后来打官司时,你也赢不了他,他还能通过法律要回本金和利息,这让很多人有苦难言。

六、以非法资金出借的。

挪用公司的公款,这类将不属于自己的钱拿出去贷款的行为,就属于犯罪。例如挪用公款罪、侵占罪等

①未经批准,向多人借款的

现在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大家都知道有资格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吸收社会公众的财产的基本上就是银行这些机构,或者是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其他机构,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机构有权向社会公众借款。

②以非法手段催款的

合法的借款受保护,催款当然可以,但是催款的手段要注意了,一不小心,钱没要回来,自己反而还构成刑事犯罪,要坐牢的。

③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的

有的人利用自己能在银行贷款的便利,从银行套取资金,再高利转贷给其他人。

④向在校学生发放高利贷款的

这种现象现在已经酿成了很多的悲剧,在校学生缺乏辨别能力,因此特意出台新规定,向在校学生放高利贷的将被重点打击。

⑤以非法资金出借的

如果是挪用了公司的公款,或者利用自己经手款项的便利,将不属于自己的钱拿出去房贷,就会触犯别的犯罪。例如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

⑥套路贷

有很多人反映说自己遇到了套路贷,其实套路贷最常见于一些网络平台的借贷中,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例如本来说好的出借本金是一万元,年息24%,结果放款的时候将一年的利息2400元扣除,只给7600元

未经批准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即为非法经营罪

这一通知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以及什么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其中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况

通知还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况,若造成借款人或者近亲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市场等严重后果也是一个指标。小伙伴要警惕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情况。

具体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此外,还规定,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算“非法经营罪”

其中约定: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介绍费等算入实际年利率

其中规定: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各种从重处罚情况

规定: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黑”从严量刑

如果涉及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等,则会从严量刑。

通知规定: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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