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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表达的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来回答:

1、授信两年,借款合同签订两年,两年内可以任意期限循环使用15万元的额度。

第一年签订两年15万元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一年到期时,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授信额度释放,可以重新再借出来,此时银行只需要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简化的调查、查询征信、担保调查等,如果经营正常、征信、担保没有大的问题的话,只需要借款人填写借据,第二次贷款就可以发放了。第二年到期借款人逾期,担保人是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尽管第二次贷款没有签订担保合同,但是第一次贷款之前的担保合同是两年贷款期限,所以,诉讼时抗辩没用。

建议,借助银行的力量和银行人员的专业知识,去跟借款人沟通,讲明贷款逾期的严重后果,也可以联合借款人与银行方面沟通,申请对贷款进行借新还旧(已经过了最后还款日期的贷款不能进行展期),前提是要求借款人多少要归还一部分,然后让借款人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归还。

如果借款人执意不归还,或者确实没有任何还款能力,担保人需要承担代偿责任,银行以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法院也会支持银行。经过诉讼或其他手段催收仍没有效果或不能全额收回的话,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将借款人和担保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同时征信记录也将进入黑名单,不过,法院那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远比征信黑名单厉害得多。

2、授信两年,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签订一年,到期还款后再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一年到期归还借款,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到期,第二次借款前,银行重新调查借款人和担保人,跟第一次完全一样的调查流程,相当于一笔新的借款,一切正常后,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银行发放贷款。

因为第二次借款发放前担保人没签字,所以就没有担保责任,借款人逾期不逾期跟担保人没有任何关系,银行仅仅通过电话通知哪怕是录音都是没用的,不用管他。

本人认为第一种情形的可能性较大。因为银行在没有签订合同完成全部手续时不会放款,放款前至少有四五个审查审批流程,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不可能大家都忽视了。

需要承担责任。循环贷担保人担保的是整个过程。而不是第一次放贷的过程。只要循环贷合同未到期,贷款未还清,担保人都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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