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贷款担保贴息,天津青年创业贷款_找人拉高评分银行放款可信吗,微粒贷坑人

导读

为深入实施“双创”战略,支持企业创业,天津市出台了创业担保贷款36条政策举措,为创业者提供贷款担保基金,清晰地明确提出企业贷款的范围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对中小微企业非常重要!对此,京津冀投资网将重要内容整理,供您参考:

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双创”战略,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按照国家和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政府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以下称借款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区已有经办银行可继续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新确定的经办银行应按规定方式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基金,是指由各区政府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级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指导各区落实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组织实施重点创业群体(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海河英才”,下同)、“项目 团队”成员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各区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各类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七条 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二)创办经营实体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八条 在本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当年新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规定条件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

第九条 经本市人才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 团队”成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共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重点创业群体、“项目 团队”成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上浮至50万元,以同一个“项目 团队”成员共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经办银行在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根据借款人资信调查、还款能力、经营项目等实际情况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2年。经办银行认可,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借款人累计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3次。

第十二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采用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以LPR加100个基点为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具体数值由经办银行根据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 担保机制

第十三条 受托担保机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反担保,包括自然人担保、联保、企业法人担保、财产抵押、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等;允许创业园、孵化器、产业园、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等平台为其管理服务企业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对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经市人才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 团队”成员;

(二)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

(三)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四)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国家级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的借款人。

第十五条 鼓励经办银行和创业担保基金共担风险,贷款本金损失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级政府部门与经办银行自主协商确定。

第五章 创业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受托担保机构应将创业担保基金与其他业务分离管理,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其利息收入应按期转入创业担保基金。创业担保基金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充,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政策落实。

第十八条 建立创业担保基金年度调剂机制,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在市级投入资金额度内,对创业担保基金闲置较多的区予以适当调减,对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较快的区予以适当调增,促进提升全市创业担保基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区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创业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各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如达到95%以上,并经报区政府同意,可最高扩大到10倍。

第二十条 各区创业担保基金代偿金额和担保的贷款余额之比达到10%的,经办银行应停止新发放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经采取措施进行追偿或补充基金,有效加强管理控制贷款风险后,经办银行向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同意,可恢复发放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

第六章 贷款管理

不需担保基金担保的借款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初审合格后,区级创业担保贷款由区人社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格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具体经办程序由经办银行和区人社部门或市就业服务中心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后要定期进行跟踪,了解创业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监测借款人整体信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对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受托担保机构要定期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主营业务、资产情况等进行跟踪,分析评价还款能力,并对发现的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创业担保贷款出现逾期的,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应及时进行催收和追偿。对未及时归还的借款人,将借款人的逾期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人社部门记入人社信用记录,并暂停其享受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逾期超过90天仍未偿还的,创业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及时代偿贷款本金。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第二十四条 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托担保机构向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确认坏账申请,经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坏账,创业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约定比例承担坏账责任:

(一)借款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第七章 贴息和奖补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和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的,应不对借款人收取担保费,政府可给予一定担保费补助,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协商确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本机构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本金的1%。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安排一定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可用于对承担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其他经办单位给予补助或奖励,主要用于工作经费补充、工作人员聘用、经办设备购置以及补充创业担保基金或贴息资金等其他相关支出。

市财政对各区按照其本年度新增创业担保贷款额的1%转移支付奖补资金。具体奖补资金使用办法由各区制定。各区创业担保基金代偿金额和担保的贷款余额之比达到10%的,对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不予发放奖补资金。

市级经办奖补资金额度不超过本年度新增创业担保贷款额的1%。

第二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奖补资金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类科目列支。

第八章 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创业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奖补资金、担保费补助等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主要负责完善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指导督促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绩效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检查中发现违规操作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经办机构,要求其加强管理,规范开展业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进行数据比对,加强信息监管,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经办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骗取、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停止发放并追回贷款和贴息。对恶意骗取套取贷款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经办银行向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以信用或其他形式担保发放的创业贷款,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3月31日废止。之前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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