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担保人履行部分担保义务_杭州抵押垫资,浦发信用卡 息费

一种担保人承担部分还款义务的案例,这篇文章再给大家讲一个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的时候张先生向某个农商银行申请了一笔70000元的借款,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该笔借款由洪先生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年的时间眨眼就过,但贷款到期后张先生并没有如约偿还贷款,于是银行在2022年4月20日将张先生连同当时的担保人洪先生一同告到了法院。

银行作为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当初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合同内容显示张先生向银行股份借款70000元,并以年利率8.265%计算利息,若有逾期则在合同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利息,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由洪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2年。

但最终的法院只判令张先生偿还银行借款本金70000元,和2022年4月20日之前的利息30472.97元。

那洪先生是出于什么原因被法院免除了担保责任的呢?

原来是除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外,洪先生还签定了一个《个人担保保证承诺书》,在这个承诺书中,洪先生明确承诺的担保期间是贷款到期之日起1年,而银行直至三年后才主张洪先生承担担保责任。

所以法院认为,张先生、洪先生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先生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洪先生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洪先生承诺的担保期间为一年,银行在担保期间内未向其主张债权,故应当免除洪先生的担保责任。

法律规定

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从上面的法条中还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和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不一样的,那么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还有哪些地方不一样呢?

法官提醒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如无明确约定则为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大家无论是作为担保人还是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都要特别注意合同中约定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债务中存在担保人,固然是能让债权人的利益多一份保障,但也不是从此高枕无忧,一旦债务到期就要积极的主张债权,债权由多个保证人担保的,更是要主张到每一位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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