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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还贷负担,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住房贷款),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商转公贷款政策的制定以及重大问题的研究决定。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政策的实施,具体包括贷款受理、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在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先行试点,后续根据试点情况,决定是否推广至全市非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转公贷款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在宿迁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且贷款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七条 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贷款申请人应为商业住房贷款借款人,存在共同产权人的,共同产权人应为贷款申请人配偶。

(二)贷款房屋仅存在商业住房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三)商业住房贷款已正常归还贷款1个月以上,且未处于逾期状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除应满足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贷款额度

(一)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与规定首付比例之间的差额,且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

(二)

房屋价格波动较大时,贷款申请人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除应满足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期限

1

贷款期限与房屋已使用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0年。

2

商业住房贷款已还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原件

2

申请人及配偶人行个人征信报告原件

3

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开立的可用于代扣还款的银行卡

4

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

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原件

6

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7

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出具的《宿迁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见附件)、贷款基本信息表和还款明细表原件

8

其他需要的材料

材料(2)(5)(7)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并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贷款申请人至商转公贷款受托银行签订《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合同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顺位抵押登记。商转公贷款受托银行收妥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抵押完成后,贷款申请人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贷款房屋抵押权设定情况后出具《放款通知书》。商转公贷款受托银行按照《放款通知书》中的内容,将贷款资金划入商业住房贷款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申请人至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并将还款凭证递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部结清的,应同时办理商业住房贷款房屋撤押手续。商转公贷款发放和商业住房贷款还款原则上应于同一天完成,因故未能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应将商转公贷款资金退回至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账户。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商业住房贷款发放时间,分阶段有序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原则上按照2016年之前、2017年至2019年、2020年至今三个时间段分月受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住房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七条符合宿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异地缴存人参照本办法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不动产产权情况的查验、跟踪和管理,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或线下协同等方式,核实不动产产权现状及变动情况。同时,加强与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商转公贷款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实现封闭式管理。

第六章 附录

第十九条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对商转公贷款政策的启用和退出提出调整建议,报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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