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贷款
业务名称
商品房贷款
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办法》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人才发展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军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申请条件
①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个人及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65天(含);
②借款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③借款人、购房人、抵押人(含配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借款人家庭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包括夫妻双方名下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
⑤本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商品房;
⑥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⑦具有购买商品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所购商品房应权属明晰,能够办理抵押;
⑧所购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且处于有效期内;
⑨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申请享受高校毕业生及紧缺人才支持政策的借款人,应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⑩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与商业贷款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之一应为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关系;
⑪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①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1份;
②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及配偶户口簿(若借款人之间为父母子女关系,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提供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原件1份;
③借款人及配偶与抵押人结婚证[离婚的: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的,须有判决生效证明)或调解书。丧偶的: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户口簿]原件1份;
④预付款发票原件1份;
⑤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⑥公积金联名卡原件1份;
⑦组合贷款联络单(组合贷款)原件2份;
⑧商业贷款合同(组合贷款)原件1份;
⑨军人工资收入及公积金缴交材料(军人借款)原件1份;
⑩《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通过学信网下载的学历验证材料(高校毕业生借款)原件1份。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当事人本人到场,材料(含组合贷款相关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贷款申请审批。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于借款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
咨询电话: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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