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借款,法人需要承担责任吗,公司向个人借款需要法人签字吗_信贷和抵押贷的区别,平安银行贷款怎么样

民间借贷关系案件中,经常出现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借款如果无法偿还,那么能向公司提出连带偿还吗?

【案情简述】

2017年5月15日,出借人李琳(甲方)、借款人罗光霞(乙方)、保证人南通汇洋公司(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主要约定:一、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乙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立即归还上述借款。同日,李琳通过银行转账100000元至南通汇洋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磊银行账户。当日,罗光霞出具一份借条及收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条左下方载明“此款汇入担保公司法人账户。收款人陶磊,”,并在此处加盖南通汇洋公司公章。

这次借款以后,李琳又多次以同样的方式借款给罗光霞,但其中有一笔50000元借款没有担保协议,借款发生后,罗光霞一直按照约定的月息2%支付利息,直至2019年7月。因借款期限均已届满,李琳多次催讨,罗光霞仅归还4万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6万元未归还。李琳上诉法院请求判令罗光霞归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同时追加南通汇洋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南通汇洋公司是否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借款到期后,南通汇洋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以其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李琳借款利息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故应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其主张过权利,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履行了保证责任,上述两笔借款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另一笔没有书面借款合同的50000元借款,李琳与罗光霞对该笔债务均无异议,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虽陶磊按借款总额200000元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李琳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南通汇洋公司对该笔50000元债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陶磊所归还40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优先偿还无担保的债务。

【法院判决】

罗光霞偿还李琳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

南通汇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提示】

在最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中,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虽然是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了借贷合同,但是借款又是用来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是可以请求法院支持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

作为企业的法人,对外签字时代表着企业,借款却在实际支付时打入了法人个人账户而不是企业账户,这种情况下,必须认定为以企业名义借款,属于债务的混同情况,法人和企业一起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向他人借款,而且借款的确用在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上,那么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但是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借款是法人或负责人自己使用的,与企业行为无关,那么法人或负责人应当自己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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