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座谈会_征信不好无抵押去哪贷款,lpr—150bp以下部分是什么意思

息县人民法院

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法院党组成员张立才通报了息县法院2022年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李欣发布并解读《息县人法院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新闻发言人张帆发布息县法院五起涉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县委宣传部及河南法制报、映象网、信阳晚报、息县长安网、息县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并就息县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进行提问。

近年来,息县法院持续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两条例”“一决定”,全面落实市委、县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融入本院“123561创建一流法院”的整体工作布局中,以审判执行质效全面提升带动营商环境指标整体提升,取得明显成效。在2021年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息县法院牵头的执行合同指标位于全省基层法院第47位,信阳市第1位。今年前三季度,息县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核心指标稳步提升,被评为全省“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示范法院”,信息化应用14项指标进入全省前80名。

下阶段,息县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涉营商环境机制建设,积极为企业纾困解难,以更贴心、更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为息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力量和智慧。

息县法院涉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

河南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调解员接案后,秉承保护中小微企业的理念,经过多次当面沟通和电话协商,最终快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随后,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申请了司法确认,矛盾成功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是后疫情时代息县法院处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近年来,受疫情影响,经济下行趋势明显,部分中小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等挑战,若按照传统的立案、审判、执行模式,中小企业不仅要承担因违约导致的合同责任,还需支付一笔不小的诉讼费用,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为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息县法院灵活运用“诉前调解 司法确认”的方式,让当事人不花分文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了办案效率,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人力及诉讼成本。

案例二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诉杨某追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底,卢某驾驶车辆在潢川县交警大队辖区与杨某1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杨某1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潢川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某1负事故主要责任,卢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卢某驾驶车辆所属的A运输公司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出索赔,并与该公司协商赔偿其车辆维修费5万余元。2021年12月,A运输有限公司将此次事故中该财产保险赔款部分的所有权益以及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转让给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后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向死者杨某1亲属杨某2追偿,要求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未果后,诉至法院。息县人民法院关店法庭受理案件后,主持双方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平台的线上视频功能在线完成了调解,并在线上对调解协议进行了签字确认。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诉前调解线上平台,采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从受理、调解到结案,所有工作全部在线上完成,仅用时7天。该案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线上视频调解功能,突破了时间、空间限制,为不在当地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节省了来回往返的诉讼时间、人力、财力等成本,既依法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民营企业的债务风险,也是贯彻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诉前调解领域的有益探索和成功实践。面对疫情及当前经济形势对企业的影响,息县法院充分运用线上诉前调解机制,因案施策,耐心调解,为外地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纷服务,实现了企业涉诉纠纷的高效化解,降低了企业的诉讼成本。

案例三

息县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陈某购买了息县某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该房总房款为30余万元,陈某支付了10余万元首付款后,便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随后,陈某作为借款人,案涉置业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中国银行息县支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由该置业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项资金作为陈某购房按揭贷款的保证金。2020年6月,陈某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还款,中国银行息县支行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扣取了上述置业公司在该行的按揭保证金。息县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判决陈某偿还息县某置业公司代偿款及违约金。

典型意义

经济承压、地产周期下行、居民消费意愿疲软……在多重负面因素的冲击下,房地产行业的“寒冬”仍在继续。案涉置业公司作为我县规模较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缓解消费者购房压力、刺激购房需求,主动担任了“贷款担保人”角色,以“诚”拓宽商路。我院受理案件后,一方面考虑到陈某逾期拒不偿还贷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案涉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考虑到该公司艰难经营确属不易,最终判决陈某偿还置业公司全部代偿款及违约金。诚实守信不仅是企业的生命,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从立案到执行,该案以“司法温度”守护诚信企业走出“市场寒冬”,不仅有效解决了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而且彰显“以‘诚’拓宽商路,必能以‘信’赢得商机”的价值导向,重塑社会信用名片,为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营造“如鱼得水”的市场环境。

案例四

息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岳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息县某公司经营商品混凝土,岳某因建设施工需要,向某公司购买一批商品混凝土。结算后,尚欠该混凝土公司12万元,该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岳某诉至息县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岳某当庭支付5万元,余款7万余元2021年2月支付完毕。随后,岳某陆续支付6万多元,但仍欠1万多元未支付。2022年6月15日,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因该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欠款无争议,标的额较小,遂转入速执团队。收案当天,执行局卷宗管理中心就对岳某的相关财产信息进行查控,承办人及时联系岳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的不利后果。6月17日,某混凝土公司就接到法院通知领款的电话,1万多的欠款全部到位,三日内执行结案。

典型意义

三日内执结,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跑出“加速度”。息县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涉企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涉营商环境案件,按照繁简分流原则,实行“简案快执、难案精执”。同时,该案件采用集约执行方式,即将集约事务统一由卷宗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当日立案,当日查控,依法高效保障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案例五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C公司及D公司票据追索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 年1月,某建材公司因为业务往来,背书转让给原告A公司几十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出票人为B公司(被告一),承兑人为C公司(被告二),背书人为D公司(被告三)。该汇票到期日均为2022年2月25日。后原告A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提示付款,但是被拒付。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A公司在票据承兑被拒后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几十万元及利息。承办法官在明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后,多次联系三被告公司,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倾听案涉企业的司法需求,并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经法院多次调解,原告A公司自愿放弃对背书人D公司的起诉,同时放弃利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票据作为重要的支付手段和融资工具,具有成本低、方便、快捷的优势,但是本案中原告A公司和三个被告公司却因票据陷入重重困境。票据承兑难,将来公司之间的追偿会更难。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并结合三个被告公司当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等困境,承办人员优化办案方法,首先详细了解4家公司具体生产经营状况、支付能力,然后倾听案涉企业的司法需求,宣讲惠企政策。在法官积极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此次调解去掉高额的利息,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被告公司的负担,并给被告企业一定期限用于回笼资金、恢复发展,增强了企业的信心。原告公司主动放弃对D公司的起诉,巧妙地避免了日后被告公司之间的相互追偿,实质性化解了涉企矛盾纠纷,还促使公司之间握手言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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