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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所借款项归个人使用,如何追责?

索引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向出借人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借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对此,法律明确规定由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二种情形,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由其个人使用。对于该种情况,现行法律仅在诉讼程序上赋予了出借人追加法定代表人为案件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权利,至于法定代表人个人是否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责任,并无明确说法。

那么司法实践中,对该种情况是如何认定的呢?

笔者通过研究法律适用及查询大量案例,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形:

1、原则上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且公司内部规章中对法定代表人职权限制不能对方该借款关系中的善意债权人。

因此,借款协议是以公司名义签订,款项进入公司账户,法定代表人实施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

2、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法定代表人承担还款责任。

承接以上的第一种情况,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行为归于公司承担责任,且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的出借人。

如果在签订相关借款协议时,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限制,即出借人知晓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借款,则此时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行为纯粹为其个人行为,如果该借款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则应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还款责任,单位不承担还款责任。

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与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系通过出借款项的行为来损害公司利益,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以名义上的职务行为来转嫁个人风险,损害公司利益,则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无效,法定代表人个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3、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个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协议上有借款人公司的盖章也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但出借人将借款直接支付至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该情形实为以公司名义借款,而款项实际进入个人账户,可以认定为债务的混同,法定代表人个人应与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最高院民申第1250号案件)

4、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以公司名义借款,在所借款项入账公司后,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该笔借款划入其个人账户,用于投资或者个人挥霍。

从刑事法律上说,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若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则可能构成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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