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名义借款人,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公司用_温州抵押车去哪里买,汽车抵押贷款正规

裁判要点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而非免除了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董某在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A公司经营出现困难,遂向包某先后借款共计4万元。包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归还该笔4万元的借款及利息。董某认为上述借款均用于A公司经营使用,实际借款人为公司而非自己个人,拒绝承担相应还款义务。

一审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董某既不能证明A公司与包某之间存在书面借款协议;又无法证明包某出借时明确表示认可该借款系公司所借;也未能证明其已在借款时明确告知包某是A公司向其借款;同时不能证明包某在出借款项时充分认识到借款人为A公司而非其个人,因此在董某无法充分证明其系以公司名义向包某借款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董某系以个人名义向包某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而非免除了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还款责任,故即便董某借款用于A公司经营使用,董某仍应当向包某承担还款责任。在董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就该款项与A公司另行解决。因此判决支持包某诉请,董某承担相应还款义务。

结语

法定代表人作为实际收款人时抗辩该笔借款并非个人借款而是公司借款,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首先,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应当具有更高的书面性要求,明确借款人主体身份,避免公司与实际收款人混淆,因此最好能提供书面的借款协议;其次,若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作为实际收款人,主张该款项为公司借款时应该具有更高的举证义务,提供如:公司认可该借款系公司所借的书面证据;在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其是代表公司向其借款的书面证据,或者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充分认识到借款人为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的书面证据。最后,在法定代表人无法充分证明其系以公司名义向债权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法定代表人系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其将收到款项用于公司经营使用,并不能免除自身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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