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企业贷款管理条例_农商行 银税贷,杭州专业贷款

大家好今天来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企业贷款管理条例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phjrbgzyc@cb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反馈意见”字样。第一条【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等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封闭贷款管理,积极支持亏损严重的国有工业企业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逐步走出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因资产负债率较高、亏损严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条件不能取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的国有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本办法的贷款人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第三条 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发放。第四条 封闭贷款应遵循“封闭核算、购货鉴证、足额贷款、专户管理、保值分利”的原则。在企业采购、生产、库存、销售整个环节中资金能够封闭运行,贷款本息能够按期归还,企业生产能够循环周转。第二章 贷款条件第五条 申请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亏损严重,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难以获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并有贷款人认可的具体救助方案的(本办法所指政府为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

  (二)企业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订单;

  (三)该企业对这部分产品能够实行封闭核算,做到供、产、销单独记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

  (四)产品符合“购货鉴证”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付款承诺;

  (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等条件。第三章 贷款程序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封闭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政府救助方案的正式文件及落实情况;

  (三)该产品的名称、产品的销售记录及产品成本、费用、盈利等明细账目;

  (四)购销合同、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付款承诺;

  (五)产品封闭核算的具体操作方案和遵守封闭贷款管理的保证意见书;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 贷款人接到书面申请报告后,应立即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人要对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企业贷款实施封闭运行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原则上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经贸委可向有关商业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第八条 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资产、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实行减半征收;如企业此前进行过类似评估并可以提供合法评估报告,且在评估报告有效使用期内的,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另行评估或另行收取费用;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评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有关部门一律免收。第九条 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人要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第十条 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人应根据企业产品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按照以销定贷原则,对其产品整个生产销售过程中合理资金需要提供贷款支持。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 贷款的运行与管理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为企业开立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贷款人对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贷款用于产品当期生产的各项直接和合理间接支出。第十三条 封闭贷款及回笼贷款的使用必须实行“双签”制度,要有企业和贷款人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第十四条 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贷款人不得从专户中扣取老的贷款和欠息;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企业的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司法部门不应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发文)。第十五条 企业应保证产品销售收入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封闭运行,不得挪作它用。第十六条 本期产品生产销售结束后,对销售收入实行保值分利。在保证当期税款足额缴纳以及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归还的基础上,对盈利部分,允许企业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所欠工资、归还所欠税款、归还老贷款本息或用于其他合理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扩大利用外资,增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融资能力,促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以下简称中方增资贷款),是指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包括港澳台资)的中方投资人增加注册资本金时不足部分发放的人民币和外币中长期贷款。第三条 中方增资贷款必须用于从事《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企业。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凡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登记,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已与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设立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均可向贷款人申请中方增资贷款。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中方增资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用状况良好,没有逃废银行债务、恶意欠息、逃汇或骗汇行为,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与外商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在1年以上,发展前景良好;

  (三)借款人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增加注册资本后,可保持或取得控股地位;

  (四)借款人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增资前应投入的注册资本和增加注册资本的自筹部分,已经依法验资并按期足额到位(比例不低于50%);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第六条 申请中方增资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贷款书面申请报告;

  (二)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权部门同意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批复证明;

  (四)借款人同意用其自身综合效益还贷的承诺及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报表;

  (六)借款人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控股权证明或贷款人认可的增资后将获控股权的证明;

  (七)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及其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年以上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测算报告;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贷款人接到贷款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要按照《贷款通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查。第八条 贷款人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第九条 贷款人审查同意后,须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投资人所增加注册资本金和中方投资人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自筹部分(比例不低于50%)已经足额到位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提款条件落实的前提下,借款人方可提款。第四章 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及利率第十条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中方投资人所增注册资本金的50%。第十一条 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或外币。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含展期)。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中长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贷款利率执行。第五章 贷款管理第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报告本企业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为:

  (一)股权收益;

  (二)借款人的综合经济效益;

  (三)由借款人支配的其他资金。

  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并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中划收贷款本息,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依法向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追偿。第十六条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定期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对各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分析。在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及违反借款合同的情况时,贷款人有权依据借款合同采取贷款保全措施,保障贷款安全。第十七条 贷款人对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实施有效监督,有权采取有关措施保障贷款担保的实现。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企业贷款管理条例]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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