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其它人担保是否有效(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可以超出其抵押物)_杭州银行信用卡电话,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贷款政策

【裁判要旨】

对于已经设立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被执行人财产,普通债权案件执行法院可依法查封处置。在抵押物处置时应保证抵押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利,预留相应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长城公司与宁夏中卫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简要案情】

一、长城与宁夏中卫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查封了中卫某公司名下土地28000平方。

二、中卫农村信用社提出异议,认为该土地是被执行人2010年3月15日贷款时设置的抵押物,其作为抵押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中止执行。

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卫农村信用社对抵押财产在借款本金和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40条规定,不能以抵押权优先受偿权为由阻止法院的查封执行,裁定驳回异议;

四、中卫农村信用社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其理由是:《执行工作规定》在规定可以查封的同时,并未对抵押担保债权未到期时能否直接拍卖抵押物作出规定,如强行拍卖,申请人与抵押人的借款合同必须终止,就会出现国家干预民事活动,因此,在所担保债权未到期之前不能拍卖。

【裁判结果】

201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0)执复字第13号执行裁定,驳回中卫农信社复议申请。

【裁判规则】

一、对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处置措施。该制度系平衡申请执行人和担保物权人利益的结果,并未对担保的债权是否到期进行区分,但还是要保证优先受偿权;

二、中卫农信社主张应当中止执行,于法无据。《民事诉讼法》256条规定了中止执行的五种情形,包括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被执行人死亡等待确定继承人继承权利承担义务、被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等;

三、抵押权利人优先受偿的具体数额,可提请执行法院审查确定,亦可参与执行程序处置财产。

四、关于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终止,则属于双方处理的范畴。

一、做好抵押登记工作,确保抵押权有效设立。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有意设立抵押权质押权,但仅仅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抵押,但并未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立。对于不动产的抵押,因有明确的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较为普遍。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对应收账款质押,对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保证金质押,存货质押,留置权登记,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2021年1月1日起,提供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和查询服务。

二、配合执行法官做好查封公告,确保有效查封,避免因查封程序瑕疵,引发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执行工作规定》和《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对查封应当采取的办法有明确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张贴公告的方式。对于有证照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将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有关机关,要求不得办理转移过户,并可责令将证照交法院保管。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又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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