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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公告截图(更多详情可点击“阅读原文”)

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草案)

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以及我省、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下称自愿缴存人),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三)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就业。

第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下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在职职工是指与上款所列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法定期限内,没有法定期限的六个月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高效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的按《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在职职工不能以自愿缴存人身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否则需承担不能向单位追缴自愿缴存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

单位不能诱导其在职职工以自愿缴存人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规避单位应履行的缴存义务,否则除应履行法定义务外,该行为将被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市公积金中心)记为信用不良记录并纳入依法设立的各级征信公共服务平台。

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及意愿,选择以在职职工或自愿缴存人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遵照《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自愿缴存人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业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愿缴存人应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办理自愿缴存业务,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二)我国公民:身份证;港澳台同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权证。

第六条 自愿缴存人的缴存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审核通过,双方约定的缴存金额、缴存方式、权利和义务等内容随即生效。

第七条 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

(一)缴存基数。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收入(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收入由自愿缴存人据实申报。

(二)缴存比例。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0%,最高不得超过24%,自愿缴存人可在规定范围内设定或调整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八条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上下限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原则上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调整一次。

第九条市公积金中心为自愿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缴存人已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未办理销户的,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同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条自愿缴存人应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缴存,确保月缴存额在每月扣款日前足额存入市公积金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市公积金中心收到自愿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将相应的款项计入自愿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自愿缴存人按以下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一)自愿缴存人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渠道)提交缴存申请。

(二)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核自愿缴存人提交的缴存申请,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缴存申请;审核通过的,为自愿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自愿缴存人每月按时足额在约定托收账户存入资金,并保留足够的资金余额。

第十二条自愿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自愿缴存人停缴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

第十三条 自愿缴存人不可补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自愿缴存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一)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手机号码、约定托收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

(三)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第十五条自愿缴存人进入单位就业,应督促单位开设个人账户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自愿缴存人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规定的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自愿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政策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自愿缴存人到异地购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政策按购房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自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步办理对冲还贷业务,直接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相应资金偿还该笔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该笔贷款月应还款额。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组合贷款的,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实现债权时,市公积金中心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自愿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按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

(一)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本办法缴存义务的。

(二)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能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第二十三条 自愿缴存人存在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收回已提金额。

(二)收回贷款。

(三)按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四)限制违规人员5年内贷款、提取权利。

(五)记为信用不良记录并纳入依法设立的各级征信公共服务平台。

(六)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年。

2018年11月12日

哪些人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二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下称自愿缴存人),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是多少?

月缴存比例为10%~24%。

《办法》中规定的自愿缴存人主要为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就业人员,且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法》提出,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收入(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收入由自愿缴存人据实申报。

(网络图)

在缴存比例方面,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0%,最高不得超过24%,自愿缴存人可在规定范围内设定或调整缴存比例;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上下限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原则上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调整一次。

缴存方法

缴存方法为自愿缴存人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缴存,确保月缴存额在每月扣款日前足额存入市公积金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市公积金中心收到自愿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将相应的款项计入自愿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多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满12个月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法》执行后最大的利好是,自愿缴存人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按照目前东莞首套房商贷利率普遍上浮20%计算,贷款五年以上利率约为5.88%;而住房公积金五年以上首套房贷利率为3.25%。

《办法》提出,自愿缴存人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规定的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自愿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自愿缴存人到异地购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政策按购房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在还贷方面,自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步办理对冲还贷业务,直接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相应资金偿还该笔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该笔贷款月应还款额。

(网络图)

自愿缴存人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办理程序如下

(一)自愿缴存人持相关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渠道)提交缴存申请。

提供以下材料:

1.《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我国公民:身份证;港澳台同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权证。

提醒:

自愿缴存人不可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法》规定,自愿缴存人停缴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此外,与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不同,如果之前没有缴存或缴存额度不足,自愿缴存人不可补缴住房公积金。如自愿缴存人进入单位就业,应督促单位开设个人账户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另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自愿缴存人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本办法缴存义务的,或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能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按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

12月20日召开听证会

现在可报名参加

《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将于2018年12月20日在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楼会议室兴行,听证参加人个人2名,为年满18周岁的本国公民(含港澳台同胞)或在莞就业的外籍人士,外籍人士所带翻译不计入名额;单位和其它组织代表8名(含新闻媒体工作人员1名)。

报名方式

有意参加的市民可在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30日,持有效证件到东莞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2楼信访室报名。更多详情可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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