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展期对抵押权的影响(银行贷款展期,抵押物还是否重新办抵押)_信用卡申请信用卡,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双倍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依法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第六十八条中已经明确了债务履行期限的变更应当进行抵押权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3)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二、因贷款展期而需要进行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需要抵押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8条第二款充分考虑了对在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三、借新还旧未重新办抵押登记的,不能再向抵押人主张优先受偿。

裁判要旨:借贷双方协议“借新还旧”,应当认为原贷款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已经履完毕,相应的抵押权也一并消灭。此时,银行基于新贷款合同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应当视为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四、贷款展期后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抵押权因原债务消灭而消灭。

裁判要旨:展期协议对借款期限作出相应变更,该变更应视为是对原借款合同实质性的变更,双龙水泥厂与信用社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抵押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消灭,则从合同也消灭,依据《担保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

五、贷款展期为原贷款合同的补充合同,并未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只要不加重担保人的负担,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虽然三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30日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将该贷款期限向后顺延三个月,但展期协议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且在借款原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清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在该决议书中,清源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展期后的贷款担保,仍按照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执行。虽然清源公司作为抵押人,工行洛江支行作为抵押权人,未就展期后的抵押问题另行签订新的抵押合同,但从双方的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情况看,应当认为,清源公司同意继续以《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为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担保,而工行洛江支行亦接受了该担保。因此清源公司以《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签订后,工行洛江支行与清源公司没有续签抵押合同因而丧失对抵押物的抵押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贷款展期但未办理抵押期限变更登记,抵押权继续存在。

裁判要旨: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 龙岭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龙岭大厦的房产证以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并未解除,且抵押物没有灭失情况下,应视为抵押延续,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七、贷款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

裁判要旨:贷款展期并不能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原《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债权人仍可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摘要: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第1.1条的约定,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自2009年7月23日至2009年10月30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2700万元额度内的债权。本案《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发生于2009年7月24日,属于最高额抵押期限内产生的债权,借款本金2700万元,未超过抵押担保的额度。虽然三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30日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将该贷款期限向后顺延三个月,但展期协议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 。且在借款原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清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在该决议书中,清源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展期后的贷款担保,仍按照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执行。

八、抵押合同中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过展期和增加贷款外)无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该约定无效。

裁判要旨:虽然担保人与贷款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是,上述约定不能对抗《担保法解释》第39条(借新还旧)规定的因主合同变更导致担保人法定免责的情形。贷款人以此为由要求担保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最高额抵押合同关于主合同变更还款期限无需担保人同意的约定有效。

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主合同变更无需通知抵押人和保证人,该借款合同变更不影响抵押人和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故此,案涉授信合同变更还款期限的约定对抵押人和保证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并无影响。

十、抵押物被查封后贷款展期风险巨大。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五)款:“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实践中,在抵押物已经被查封的情况下,已经不能对抵押物进行变更登记。单独对银行贷款进行展期,如果法院持展期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观点,抵押权将因展期前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综上,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债权人不能完成贷款展期后的抵押权变更程序的时候,债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向抵押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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