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做抵押,抵押合同有效吗(父母抵押房产未经子女同意)_慈溪银行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2022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设定抵押的效力

丁德宏 沈 烨

【案情】

2017年4月6日,原告杨甲与被告王乙、沈丙(两被告系夫妻)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3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1.18%,合同另对违约金、逾期还款利息等作了约定。以王乙、沈丙、王丁(两被告之子,2009年出生)三人共同共有的房产为前述债务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两被告王乙、沈丙辩称,房产系两人婚后购置,登记于一家三口名下,王丁对抵押借款情况不知情、不同意,抵押无效。

【分歧】

两被告王乙、沈丙作为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子女王丁名下房产设定抵押,该抵押是否有效?对此,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均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两被告王乙、沈丙作为王丁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而两被告为获得大额借款,以三人共同共有的房产设定抵押,明显侵犯了王丁的合法权益。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中关于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的规定,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其次,认定抵押有效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及传统的家庭伦理观。一方面家事行为具有自密、弱理、封闭的特点,债权人无法准确获知债务人的家庭内部状况,由父母代未成年子女处分家庭财产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当然,基于家事行为的上述特征,为减少争议发生,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设定抵押时,应当要求父母双方均到场签字确认;另一方面家庭财产共有是维系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机制,在积极收益共享的情况下,对于消极债务,理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人为减弱自身偿债能力的行为。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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