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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导读

今天,委员们带你了解担保物权。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抵押买房”“抵押买车”的说法;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也基本上要求企业提供各种各样的担保。民法上的担保制度具有“市场交易的稳定剂,市场信用的放大器,金融创新的压舱石”之称,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障个人权益,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上的担保制度,分别在物权编和合同编中加以规定。理解担保物权,需要从“债的担保制度”开始。

1.债的担保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中

民法典做出这样的安排,是以担保的不同类型——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作为分类依据。

“人的担保”即信用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来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的典型形式是保证,它是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也就是说,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来履行,因此,保证是通过保证人对债务人债务的清偿,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民间常说的“我来做保人”,其实这个保人,就是保证人。

“物的担保”,则是指以特定的财物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在物的担保中,提供担保财产的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担保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物的担保以担保物权为典型形式;我们常见的在签订合同时的“定金担保”,则是物的担保的特殊形式。

2.担保物权是“物的担保”的典型形式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民法典第386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编第四分编为“担保物权”,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主要的担保物权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种担保物权的概念,一图看明白!

三种担保物权形式的区别,一图可区分!

3.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的变化

大家可能注意到,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担保法,以及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均作了相关规定。民法典在原有基础上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民法典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主要表现在九个方面:一是扩大可质押财产范围,取消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二是统一了动产抵押的设立及特殊效力规则;三是规定先租后抵,需转移占有才能对抗抵押权;四是肯定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五是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六是统一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七是明确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八是新增抵押物价款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规定;九是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

这些新的规定,值得我们在学习中细细体会,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更要高度注意。

下一期《委员导读》

我们继续

带你有章节地了解民法典

设计:赵庆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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