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共有的可以抵押吗(房产抵押离婚怎么判)_无加盟费贷款公司加盟,csc卡在法国兴业银行需要手续费吗

5月4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周某在其与其前妻离婚期间将两人共有房屋抵押给其朋友陈某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

周某曾在其与其前妻婚姻存续期间向其朋友陈某借款40万元,于此同时,周某亦以自己的名义购置了一套位于西乡塘区的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2014年3月,周某前妻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后双方于2014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其中调解书约定作为两人夫妻共同财产小汽车及位于南宁市西乡塘的房屋,均归周某所有,而周某四个月内支付其前妻40万元。

周某在其与前妻的离婚诉讼期间,与其朋友陈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除对之前的40万元欠款及利息进行了重新确认外,还约定将周某名下的位于西乡塘区的房屋抵押给陈某,两人于合同签订当日办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随后,陈某在周某的离婚诉讼结案后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周某及其前妻连带偿还前述40万元借款,并向法院递交了《抵押(借款)合同》作为证据。周某前妻遂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周某将前述房屋抵押给陈某的行为无效。

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抗辩其以上述房产设定抵押权时并不知晓周某已婚的事实,由于其确实出借款项给周某,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应属于善意取得,不应认定抵押行为无效。周某前妻对此不予认可,并指出陈某系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其提供的房产管理部门在被抵押房屋的档案中存档的其与周某的结婚证复印件可以证实陈某应当知晓其与周某已经结婚的事实。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查明,周某向陈某借款的事实确已得到生效判决的确认,但陈某亦在其民间借贷的诉讼案件中诉称其与周某及其前妻系相识多年的朋友,周某系因购房资金不足而借款。据此,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周某及其前妻相识多年的朋友,却主张不知道两人已经结婚的事实,与常理不符;且陈某又作为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其对抵押房屋相关资料的审查应当更加审慎和便利,其应当能够通过查阅抵押房屋的档案材料获知周某已婚的事实,在此前提下,陈某在周某借款多年后通过补签合同的方式在周某离婚诉讼期间对周某与其前妻的共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存在与周某恶意串通损害周某前妻利益的嫌疑,且已无证据证实周某前妻对抵押房屋一事知道或知道而未提出异议,故而认定周某与陈某在周某房屋设定抵押的行为无效,并判决两人协助周某前妻办理该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陈某不服该判决,已提出上诉。

撰稿人:聂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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