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期限和抵押期限(抵押权的期限)_哈尔滨农商银行贷款利率,杭州等额本息每月一万二总房价多少钱

抵押不管是在银行借贷还是民间借贷中都是非常普遍常见的,其中房产抵押又是抵押中最常见的。那么房产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又是怎样规定的,两者之间又有怎样的区别?

一、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抵押登记之日起,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开始计算。但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所以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主债务届满之日。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因此房地产抵押权期限届满之日为主债务消灭之日。

二、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的区别与联系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届满之日不同,抵押期限的届满之日为主债务届满之日,是固定的日期,因为主合同已经约定主债务期限;而抵押权的届满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债的消灭,因此届满之日是不确定的,因为主合同债打的消灭之日往往与合同约定的债的履行期限不符。

两者的联系主要为起始期限均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内,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随之消灭;在抵押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续,直至主合同之债消灭。

三、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

【1】在房产抵押期限内行使抵押权

当房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有债务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产抵押期限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2】在房产抵押期限届满后行使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以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相匹配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1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使得债权人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债的清偿届满3年内行使。否则,尽管债权并未消灭,但债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抵押权是物权,不适应诉讼时效制度,但存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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