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抵押是对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是基于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一般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妥善保管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不依赖债务人的行为,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实现其权利。
(4)抵押财产必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拥有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的房屋是国有房屋,抵押人必须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屋。
(5)房屋抵押的设定一般以书面形式,应明确规定担保范围。
(6)抵押房屋后,抵押人不丧失房屋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当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房屋抵押人有权向抵押房屋追偿,房屋受让人所遭受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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