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_银行杭州分行招聘,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流程

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_银行杭州分行招聘,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流程

一.太原公积金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太原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1.3月30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该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相关规定自4月1日起执行。

2.这些政策有调整实行最高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缴存年限挂钩,根据缴存年限测算的最高贷款额度低于30万元的,按照30万元计算。

3.对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倍计息;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4.缴存职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选择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本人及配偶不能再申请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选择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以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在申请贷款额度中核减相应的提取金额。

5.调整后,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还本付息的金额及提前还本付息金额之和。

6.停办两类提取贷款业务:一是停办非城镇住宅用地上所建造房屋的提取和贷款;二是取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互提。

7.部分业务办理有变化借款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记卡或助学贷款在本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三年内,有连续四期(含)或累计七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8.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应当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重新就业,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或者异地转移接续;如未重新就业,属于本市户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一年的,或属于非本市户籍,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9.2014年12月底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换领《不动产权证书》,或者2015年1月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换领《不动产权证书》,均不能再以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10.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封存,申请销户提取不再提供退休证;取消解除劳动关系和职工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资料中的工资停发证明。

三.太原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是怎样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2.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四.山西省太原市的公积金怎么才能提取?

1.太原快速提取公积金提取 符合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 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快速提取公积金手续。

五.太原公积金应该如何才可以能够提取

1.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2.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六.太原市公积金提取能办吗

1.在员工满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之后是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即可。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4.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5.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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