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担保人免责的情形(银行贷款担保人责任免除)_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车险价格明细表

最近很多仁兄在追寻关于银行贷款担保人免责的情形的解答,今天沙编为大家聚集9条解答来给大家深度剖析! 有79%骨灰级玩家认为银行贷款担保人免责的情形(银行贷款担保人责任免除)值得一读!

9条解答

银行贷款担保人免责的情形(银行贷款担保人责任免除)_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车险价格明细表

一.什么情况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

1.一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二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三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五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六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免除保证责任是指对已经有效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5.无效的保证合同不应成为保证责任免除的事由,无效的保证合同自始无效,不可能产生保证责任,因而也就不存在免除的问题。

二.银行担保人什么情况可免责任

1.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被担保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一旦被担保人届期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被担保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个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保证责任。

可见,为他人担保尽可能提供一般保证,可以减少风险。按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中写明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就视为一般保证。

三.担保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包括:《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主要情形包括:主合同尚未成立;保证合同不具备。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四.银行贷款担保免责问题。

1.首先,要看您和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您和另一保证人之间对银行是连带担保还是按份担保。

2.这分别关系到您作为保证人是否有先诉抗辩权问题债权人知道执行阶段不能履行后,您才负有担保责任;你与另一保证人对银行的担保责任是按份共同还是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3.即银行是否有权让你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还是在限额以内承担担保责任。不过如果是直接按照银行的格式条款来签订的话,很可能就是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这里找不到切入点。其次,就是看您和A分别是以物保还是人保的形式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4.如果物保的话,只在物品拍卖以内范围内承担,如果是人保的话,没有此限制。

5.您看你是否有减少责任的可能。再者,可以从“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入手担保法解释第8条。因为您谈到事发以后发现:银行之前对B已有100万的债权未收回,又再次借款给B,那就表明B要“以新贷还旧债”,明知可能第二笔钱无法收回的情况下还放贷给B,涉及到保证人您的利益,属于银行与B之间的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引起担保合同无效,您自然免责。

6.然后,如果法院无法认定主合同无效,再考虑您与银行之间担保合同自身是否存在无效的可能。银行是否“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合同无效的情节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说明银行对担保合同的无效负有过错,担保人您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2分之1。

五.贷款担保人怎样免责?

1.只要担保时提供的资料以及印章、签字真实的话,一般情况下不是可能免责的。可看一下被担保的对象是否尚有抵押资产未处置,如果提供担保时你未签订“允许先行处置保证人承诺书”,那可向法院申请先行处置抵押资产,来推迟或减少自己担保责任的兑现。

六.担保人如何免责?

1.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免除,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有如下区别: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2.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3.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5.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七.保证责任免除的几种情形

1.为他人担保就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是否存在担保人责任免除的情况呢,什么情况债务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2.担保人免责有几种情形: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3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受胁迫、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的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3.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担保人可以适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八.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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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又叫人的担保,保证人以自己的资产和信誉为他人担保,并非以自己的人身作为担保,而最终落实到财产责任上。

3.根据担保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免除保证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4.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得以履行的期间。实践中,应当注意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保证责任不能免除:一是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让,转让债务无效,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二是债务人转让债务,取得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责任不能免除,保证人成为新的债务人的担保人。必须注意的是,保证人的同意须具备书面形式,保证人口头同意或未表态的默认,都不能认为取得了书面同意。

九.债务纠纷中担保人哪些情况可以免责

1.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的情形:所谓特殊情况,特殊对“贷”。担保人若是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合起伙来串通一气,诱骗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便可免责。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2.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的半年内,向保证人主张还款权力。

3.若在此期间,债权人成为了“淡定哥”,没有行使权力,则视为主动放弃,担保人可再度回到放晴的天空,摘掉负债的帽子,呼吸新鲜空气。

4.不难看出,可以免责的担保人,身上都有一种特殊性。所以,还是要提醒大家,担保有风险,承诺须谨慎。即便是亲朋好友打出“同情牌”,以怜悯姿态请求你成为担保人,你也应当理智为先,冷静抉择。因为在法律的束缚下,一旦签订了担保合同,你的人生路便会与债务人捆绑在一起,直至债务偿清。当然,对于关系太过亲近的人提出的请求,都属请求简单,推脱太难。如果难以拒绝,万般无奈之下扛起了担保人的担子,不如选择风险相对可控的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妙处在于,贷款还不上时,债权人会优先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会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相当于,担保人控制了债务偿还的局面,缩小了债务承担的面积,有着拒绝扮演“冤大头”角色的先见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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