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安阳支持异地公积金贷款)_杭州银行官网首页,昰怎么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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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解答

安阳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安阳支持异地公积金贷款)_杭州银行官网首页,昰怎么读

一.安阳公积金贷款条件是怎样的

1.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存的,用以日后支付购买、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费用的具有储备金性质的资金。

3.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⑴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⑵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⑶租房自住的;⑷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⑹出境定居的;⑺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⑻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⑼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⑽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怎么办?

5.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经配偶、同户住家庭成员或其他直系亲属同意,并经指定金融机构确定机构确认后,可以提取配偶、同户住家庭成员或其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6.与其他类型贷款相比有何特点?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以其在本市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作为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

7.个人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政策,按照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比其他类型贷款的利率低很多。目前5年以下含5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为60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年利率为77 ;5年以上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为05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年利率为04 。

8.低息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特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9.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累计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2年;(3)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 以上含30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签定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6)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0.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书;2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件;3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的证明;4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5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6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7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8借款人用于支付购买住房首付款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9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1.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以下步骤:1借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由贷款银行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等待审批;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相关手续;3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设立的售房款专用帐户,或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4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还款帐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如期归还贷款本息;5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有何限制?

12.答: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13.目前杭州市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为购房总价或评估价的7成按价值低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25万元。按规定,处于失业阶段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什么是“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14.答: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在申请按揭贷款的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5.在购买商品房时,既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有银行按揭贷款的,便是“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借款人,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二者的组合方式即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16.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需符合哪些条件?

17.答: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有关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和贷款银行有关住房按揭贷款的规定。

18.具体来说,⑴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⑵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⑶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⑸有用于支付所购房产总价款20 以上首付款的自筹资金首付款从贷款银行规定;⑹自愿以所购房产作抵押;⑺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借款条件;⑻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1申请组合贷款需提交哪些材料?

19.答:申请组合贷款应当提交:⑴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书、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⑵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件;⑶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⑷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及其他批准文件;⑸自愿以所购房产抵押的书面承诺;⑹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房产的评估报告;⑺借款人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自筹资金证明;⑻公积金部门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1如何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20.答: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程序通常为:⑴借款人需分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⑵借款人获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后,持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通知单》,向贷款银行申请组合贷款;⑶银行同意贷款后,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就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⑷合同签订后,根据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和其他必须的手续,抵押期间房地产权证、保险单正本交银行保管;⑸贷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售房款专用帐户;⑹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按期向其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还款帐户归还贷款本息;⑺结清贷款后,向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保险单正本,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二.公积金异地买房贷款条件需要哪些材料

1.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4.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5.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6.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婚姻状况证明;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1.首先,缴存职工向贷款城市购买住房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异地贷款业务咨询,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缴存职工,缴存城市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然后,职工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核实无误,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是安阳地区,在滑县道口买房能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1.可以啊,滑县是安阳的所属县,当然可以贷款。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建〔2014〕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作如下调整:职工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对于购买首套房屋的认定以房管局提供的缴存职工申请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数为准。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房管局提供的缴存职工申请家庭名下房产实际仅有一套住房证明材料为准;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国家现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4.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我市户籍职工在外地市就业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区域内购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贷款额度和期限按我市有关贷款政策执行,同时,贷款的担保除住房抵押担保外,应增加不低于2人的自然人保证,作为保证人的自然人必须是在我市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6.为减轻贷款职工负担,简化程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证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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