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贷款房子法院能执行吗(夫妻共同房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_1小时之内急需2000块钱,官方借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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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条解答

夫妻共同贷款房子法院能执行吗(夫妻共同房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_1小时之内急需2000块钱,官方借贷平台

一.夫妻一方为他人借款担保,法院能否执行夫妻共有房产?

1.案情:老王因生意周转资金紧缺,找来老吕为担保向小陆借款30万元,老吕在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后老王生意失败无力还款,小陆将老王和老吕诉至法院获支持。胜诉后小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裁定拍卖老吕的房子房产证所有权人只登记为老吕一人抵债。老吕的妻子何某提出异议,称未知老吕为他人担保,该债务为老吕个人债务,法院不能拍卖夫妻共有房产抵债。分歧:法院能否拍卖该房产抵债?

2.第一种意见认为,老吕未自觉履行债务,法院当然可以拍卖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况且本案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拍卖。

3.第二种意见认为,老吕的担保属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虽然房产证只登记老吕一人为所有权人,但该房产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系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拍卖该房产。评析: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综合本案来看,老吕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没有从中获益,小陆也无证证明老吕妻子何某事先明知或同意,应认定为老吕个人债务。

该房产所有权证虽只登记有老吕一人,但有证据证明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法院在已经查明该房产为夫妻共有后应撤销拍卖该房产的裁定。浙江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韦宏伟

二.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知道法院能执行夫妻共同的一套住房吗

如果夫妻名下就一套房产,法院是不支持拿夫妻唯一的一套房产来抵债的

三.夫妻共有债务能执行唯一住房吗

1.唯一住房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0号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2.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债务人与前配偶的共同房产吗

1.债务性质是个人债务,法院不可以强制执行债务人与前配偶的共同房产。债务性质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债务人与前配偶的共同房产。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则对此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将其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2.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则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五.法院已判夫妻一方债务,能执行拍卖共同房产吗?

1.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2.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3.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前不得分割和划分范围。

4.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出发,一共有人对另一共有人的抗辩在共有关系没解除和分割前,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能先以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只有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再要求被执行人一方承担内部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6.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六.两个人共有的房产法院能强制执行么?

唯一住房不行,不是的话法院会执行的。执行方式:一是你出钱把另一半买下来,二是法院把房子卖了,给你一半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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