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贷款案例(消费信贷案例)_泗洪农商银行,杭州贷款公司地址电话

最近很多老铁在探寻关于消费者权益贷款案例的解答,今天黄编为大家选取4条解答来给大家解决疑问! 有79%大众玩家认为消费者权益贷款案例(消费信贷案例)值得一读!

4条解答

消费者权益贷款案例(消费信贷案例)_泗洪农商银行,杭州贷款公司地址电话

一.谁有关于消费者权利的案例?

1.案件回放:993年的一天,内蒙古一机厂厂报记者邓成和收到一份包头市邮电局寄来的电话收费单,单上冒出了12个他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共计话费465元。

2.当日下午,他到市邮电局营业台查询,不料非但没有查出个所以然,反而挨了营业员一顿辱骂。憋了一肚子气的邓成和向市邮电局纪检委反映了情况,但等了半个多月也没有得到答复。他这才想起自己的本行,便写了几封读者来信投向有关报纸,渴望舆论能给个说法。不料,就这一投,包头市邮电局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他起诉,此后的两年里,包头地方两级法院相继判邮局胜诉。

3.到了1995年秋天,终审判决生效后,邓成和的处境异常艰难。包头青山区法院责令他三天内送上1000元鉴定费,并登报向邮电局赔礼道歉,所需费用全部由他本人支付。更令邓成和寒心的是,青山法院将邓成“败诉”的公告在包头市和自治区党报一版的显著位置连登了五次,所产生的四万元的费用也要他本人支付。

4.由于邓拒付这笔费用,青山区法院下了最后通牒,要搬邓家里的东西作抵押。邓成和坚信自己没有错,一天夜里,他满怀悲愤将家里值钱“大件”转移到了别处。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长期跟踪报道,引起了全社会对邓成和维权案的极大关注。处理结果:998年初,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在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激烈的法庭辩论后认定:二审法院不仅据以定案的技术鉴定存在明显漏洞,而且对自己调查得来的能够证明邓成和清白的人证忽略未计,属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邓成和向新闻界投诉属正当行为,并未构成对邮局名誉权的侵犯。

5.是非分清之后,自治区高院于今年1月6日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获得成功:包头市邮电局向邓成和书面赔礼道歉,返还错收的电话费及其利息,并赔偿有关损失费1.6万元。

6.1月20日,自治区有关部门联合宣布了对与此案有关人员的处理决定:对不能正确对待消费者反映问题和新闻批评,及至把消费者告上法庭的包头市邮电局法人代表、邮电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免去邮电局办公室主任职务。

7.内蒙古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同时聘请邓成和等20位同志为全区邮电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入选理由:465元与一个不屈不挠维权斗士,一场官司与少数干部对待群众冷、硬、横的作风,掀起一场整顿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风暴。

8.案例回放:2003年11月18日,消费者于某等三人在呼和浩特市蜜乡魂新乌兰饭店就餐时,在茶树菌锅仔中发现了一只死老鼠。

9.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监督部门接到举报电话后,随即到现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确认茶树菌锅仔中有一只死老鼠。

10.当日,新乌兰饭店将于某三人送往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洗胃和服泻药的治疗。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事经新华社以《老鼠事件凸显消费者维权五难》为题的稿件披露后。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网、《杭州青年报》、《中国消费者报》、《呼和浩特晚报》等全国一百余家媒体纷纷转载,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11.处理结果:消费者将呼和浩特市蜜乡魂新乌兰饭店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04年底,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消费者胜诉的一审判决。新乌兰饭店赔偿三名原告精神抚慰金各2000元,营养费各70元,交通费各50元,合计6360元。入选理由:百余家媒体对此进行报道,不是因为老鼠小,而是因为维权的目的的一致。然而,众多媒体的关注并没有使消费者得到应得的赔偿。目前,二审仍在进行中。案例回放:2000年7月10日,内蒙古伊克昭盟达拉特旗解放滩镇建设村村民孙某为其父办丧事,从集体经营的旗石油公司解放滩加油站购买了15公斤劣质煤油。

12.送葬路上盛装劣质煤油的油桶发生爆炸,致使数人受伤。其中杨某的伤势最为严重,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一级伤残。案发后,相关责任人互相推诿,受害人处于生死两难的境地。新华社内蒙古分社对此事进行了新闻监督,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处理结果:经司法部门调解,受害人最终获得赔偿43万元。入选理由:获得赔偿43万元,是我区消费维权案件获得赔偿最高的一起。但是,换不回杨某后半生的快乐与幸福。售假害死人呀!

13.案例回放:2002年8月2日上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昭君坟乡侯家圪堵村西社农民乔某及其儿子张某在家中做饭时,因液化气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爆炸,张某被严重烧伤致残。

14.液化气灶系广东省顺德市容桂区凯歌电器厂生产。事件发生后,经相关机关鉴定,该液化气灶属不合格产品,使用中爆炸致使消费者受到伤害,应由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15.受害者为了治疗,两年多借了20多万元债务,虽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产厂家赔偿57万多元,但生产厂家在广东,法院执行难度大。

16.处理结果:目前只执行回一半,还掉债务治疗费用所剩无几,受害者身心仍处于极度痛苦之中。入选理由:众多维权案件最终要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然而困扰众多消费者的执行难,让多少受害者在维权道路上却步。

17.案例回放:2000年春季,内蒙古巴彦淖尔盟五原县农民到该县农行宏丰营业所申请助农贷款,却被告之必须购买营业所销售的化肥,否则不予贷款,无奈的农民只好将这些化肥投放在自家的地里。

由于化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400余户农民种植的玉米绝收。处理结果:农民向有关部门反映,新华社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引起当地政府及农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重视。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整个事件进行调查,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为农民挽回损失12万元。入选理由:农行强制搭售化肥,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无法抵制。

二.关于消费者权利的案例

1.余某在某商厦花500元购买了一套名牌西服,按照该商厦“买100,送50”的规定,余某获得了该商厦250元的赠券。

2.回家后,余某发现该西服做工粗糙,经工商部门认定,该西服确属假冒产品。于是,余某找到商厦,要求商厦退货,并给付一倍的赔偿。该商厦答应余某的要求时,向余某索要250元的赠券,由于余某已将该赠券在该商厦消费,无法退还,商厦便要求余某退250元现金。

3.余某则认为,该赠券是商店无偿赠与的,就拒绝退还。该商厦却告诉余某,如果不将赠券退还,就拒绝退该西服和赔偿。那么,余某该不该退还赠券呢?

4.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该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7.”从以上法律规定看,该商厦应该给余某退西服并再赔偿余某该西服一倍的货款。同时,商厦在经营中,以“买100元赠50元券”的经营方式,向社会推销商品。就是说,说该商厦的经营方式是买卖在前,赠与在后。只要消费者购买了该商厦的商品,才有权获得该商厦的赠券,如果消费者不购买该商厦的商品,则无权获得赠券。

8.余某在购买了500元的商品后,获得该商厦250元的赠券是合法的。但当其发现所购买商品是假冒时,该商厦按照法律规定,给余某退货和赔偿,那么,从买卖合同看,余某与商厦的买卖合同就随之解除。

买卖关系只要不存在,赠与关系就不成立。从以上分析看,该商厦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退货和赔偿余某后,余某则应当退还该商厦的赠券。

三.有哪些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1.“仅此一天”天天搞虚假宣传终被罚 案例简介 2016年5月,消费者刘先生在“天猫网”某网店花29元购买了一件正在搞“仅此一天”促销活动的窗帘,事后发现该窗帘的宣传页面连续数天使用了“仅此一天”的宣传用语,于是刘先生向绍兴市12315中心投诉。

2.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发现该网店不仅连续使用“仅此一天”的促销宣传用语,且同一规格产品的促销价与平时售价相同。

3.商家与消费者刘先生自行协商,补偿刘先生500元。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袍江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做出罚款3600元的处理。

4. 案例点评 该案中网店虚假广告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诚信原则,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5.对该消费欺诈行为启动“诉转案”,从而加大对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6.“三无”侵权枕套网上卖赔偿罚款示惩戒 案例简介 2016年9月,消费者张先生在天猫某旗舰店购买了一件58元的枕头套。

7.货送到后,张先生发现该款枕头套无厂名厂址、成分、洗涤方式等产品标识,遂向该旗舰店所属的柯桥区12315投诉,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赔。

8. 处理结果 柯桥区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向消费者张先生进行了解,并对该网店销售商品进行检查,发现该枕头套确实没有标注厂名厂址、成分和洗涤标识等。

9.经调解,网店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500元。同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此网店为生产厂家的其中一个批发商,生产厂家是以淘宝网上“一件代发”的模式进行销售“一件代发”系指批发商负责网上接单后,实际由生产厂家代替该批发商直接向卖家发货的销售模式。

10.经查,该枕套生产厂家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遂启动“诉转案”机制。经过严密的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枕套、被套,并处罚款人民币28000余元。

11. 案例点评 该案中,枕套生产厂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12.对该消费欺诈行为,按照“新消法”退一赔三规定,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启动“诉转案”,以行政刚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求消费权益案例

1.逾期未办理房产证2009年9月14日,江门市蓬江区嘉悦豪庭业主王某、何某等向江门市消委会投诉,称他们于2007年向江门市蓬江区南鸿实业发展公司购买了嘉悦豪庭房屋,由于该公司欠交土地出让金,导致至今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省消委会点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就办理房产证的事项进行细致明确的约定。在出卖人逾期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有明确的依据主张权利。劣质复杭州致香蕉减产2010年6月,蕉农邹某从经销商陈某的商店购买浙江产淮海复杭州60包,合计12000元,施用于自己承包种植的70亩香蕉园后,产量减少30 左右,向湛江市徐闻县消委会投诉。

3.经检验,该产品“氮有效磷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经调解,最后蕉农获得23万元的赔偿。省消委会点评:《农业法》明确规定使用者因农业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宣传失误险酿群体纠纷去年6月13日,潮州市拥有人寿保险的鹤卡会员接到信息:“6月13日15时~23时,我司联合苏宁潮州奎元店举办团购活动,凭鹤卡、邀请函或短信获300元现金券及多重好礼”。

4.但是店方却说300元现金券的优惠需要购买3000元的东西才能兑现。省消委会点评:相关经营者的不规范宣传是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主要原因。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防止引发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快递损坏物件赔偿太少2010年1月6日,家住顺德容桂的凌先生将价值22175元的液晶显示屏交给当地某快递服务部寄往上海,但是货到上海后液晶屏里面的液体有渗漏。

但快递服务部只愿意赔偿凌先生三倍运费的赔偿款。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快递服务部赔偿9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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