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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解答

法律规定工伤怎样赔偿(关于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_杭州银行公基金消费贷款,农业银行2021年11月抵押贷款

一.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

1.员工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后结果为工伤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费等,工伤期间工资由公司承担。

2.如果有伤残者,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4.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怎样索赔?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因此,你父亲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由单位照发。

三.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1.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4.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5.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四.工伤该得到哪些补偿?

1.您好,我是在校学习法律的大学生,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您可以享受一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3.三交通费、食宿费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四康复治疗费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辅助器具费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5.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六停工留薪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7.七护理费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所以食宿是要单位支付的。申请伤残鉴定应该在您基本治疗结束以后,基本可以断定您此次受伤对劳动能力的影响之时即可。具体请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咨询。

五.劳动法对于工人受伤的赔偿方面是怎样的

1.工伤期间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由保险基金支付,并按照构成的伤残等级获得一定数额的伤残补助金,工伤期间单位应该照常发放工资报酬。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6.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8.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9.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 或者30 。

六.工伤事故如何索赔

1.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纠纷,是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部分,说此类纠纷占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半壁江山不为过,而在工伤案件中,由于超过法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的情况,更是有逐年上升的势头。

2.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作出的不同裁判,更是引起了笔者深深的思考。何为工伤依据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公约的规定,工伤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也纳入了工伤范畴。

3.在我国,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则规定工伤包括两类: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我国对工伤问题的处理流程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统筹地区保险基金根据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构成工伤的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30日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如用人单位未提出认定申请的,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可见申请工伤认定的最长期限是一年,而该一年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也不可延长,在法律上称为“除斥期间”。

6.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不会再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造成工伤认定申请超期的原因及后果实践中,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申请或工伤职工未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的情况屡见不鲜,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用人单位也未及时提出延期申报的申请;受伤职工因治疗期过长或法律知识的欠缺,造成超期;用人单位处于自身利益考虑,怠于申报甚至是恶意拖延申报工伤,造成超期。

7.无论出于以上何种原因造成超期申请认定工伤,其结果都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工伤申报,也就不会做出是否构成工伤的鉴定结论,没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即使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也不会向受伤职工支付保险待遇。

8.如果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无法就工伤赔偿问题协商一致,那受伤职工只能转而采取更为复杂、繁琐的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途径追索工伤待遇,这不仅增加受伤职工的维权成本和难度,也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诉讼负担。

9.实践中对工伤认定超期案件的救济途径对于这些因超期而无法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案件,由于缺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纸“工伤认定书”,劳动争议案件必经的劳动仲裁程序已无法解决。

10.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用人单位打官司,成为劳动者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和最终的方法。既然要诉讼,就要先确定案由。此类案件,只能以“索要工伤保险赔偿”或“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为由提出诉讼。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处理结果也是各不相同。以“索要工伤保险待遇”为由诉讼,好处是没有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统适用无过错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弊端是对于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认定工伤及程度、劳动者是否因工伤认定申请的失权因而丧失获得赔偿等关键问题缺乏明确直接的法律规定,办案法官往往无所适从,难下定论;而以“民事损害赔偿”为由诉讼,好处是劳动者可能得到较高的赔偿数额,弊端则是劳动者会因城乡户籍不同而“同命不同价”、劳动者举证责任加重,需证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受伤存在过错而工伤绝大部分是伤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过错程度如何确定基本根据办案法官的主观判断,因而裁判结果难以预料。

11.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分歧很大,审判实践中也意见不一,从而造成了类似案件,裁判结果却千差万别。笔者的思考和建议通过对以上两种救济途径的分析可以看出,处理此类案件,案由和诉讼策略的选择对于专业律师而言也是个难题,更别说对专业知识贫乏的劳动者了。

12.而案由和诉讼策略的选择将对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造成直接的影响。因此即便是精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人员,对此类案件也是尽量“敬而远之”,久而久之,此类案件就会成为社会矛盾的一个爆发点。

13.为了更好的解决此类问题,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此类案件的处理依据和流程,使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以及法律工作者、劳动者有一个明晰的认识。

14.在相关明确规定出台以前,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目前可以“索要工伤待遇”为案由处理。这种方法较为符合立法者意图,且通过依据现存的法律法规即可妥善处理,消除弊端,既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不至引起法律法规适用的冲突。

15.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16.”由此可见工伤保险的首要宗旨是维护职工权益,其次才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行使司法权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对劳动者是否为工伤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判断。首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该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予以审查、纠正或确认。

17.《工伤保险条例》53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18.上述规定足以说明人民法院有权对工伤与否作出司法审查,法院有权成为认定工伤的主体。其次,工伤认定超期,不是说劳动者所受到的伤害就不是工伤,只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行为无法启动。《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否认过了一年的时效后,原本是因工受伤的性质就转变。《工伤保险条例》14条对列举为工伤的几种情况规定为“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不是“应当进行工伤认定”,由此可见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工伤的性质不会因为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而发生转变。

19.工伤认定超期,劳动者仅丧失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得到工伤待遇的权益,而没有失去从用人单位得到赔偿或工伤待遇的权利。

20.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工伤未经认定,劳动者不能得到赔偿的任何规定,相反,即便是未替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甚至是非法用工单位,其职工遭受工伤的,法律都明文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或不低于工伤待遇的一次性赔偿,这足以说明职工获得工伤待遇或赔偿并非一定要经过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

21.因此对于那些由于工伤认定超期而无法自工伤保险基金处得到赔偿的工伤职工,人民法院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22.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因工伤认定超期而无法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认定的工伤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过程中,查清事实,直接做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

23.对于构成工伤,有证据证明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认定超期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裁判。

七.工伤应该得到什么赔偿?

1.如果有,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可以要求老板承担住院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所有损失。工伤保险条例节文如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4.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八.怎样算是工伤,如何赔偿?

1.首先你得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标准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其中有明确规定,我就不详细法条内容了,网上搜索一下。

赔偿标准主要就这三大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我可是很认真的回答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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